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
(国务院令第513号)
将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,在此基础上,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【2008】3号),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和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。
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
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
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。